發文字號:
文化部 113.04.30 文影字第113100787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30 日
要 旨: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10-1 條第 2 項「販售」定義,並不以出售為必 要,包括將票券上架、陳列、兜售之行為。另該項規定已明定裁罰金額為 「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至個案查有未售出或實際售出時未 加價等情形,得衡酌個案情形,為適法之處理
說 明:有關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10 條之 1 第 2 項「販售」定義,衡酌立
法意旨、文義,並不以出售為必要,包括將票券上架、陳列、兜售之行為
。另該項規定已明定裁罰金額為「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至
貴局所提個案查有未售出或實際售出時未加價等情形,貴局自得本於權責
,衡酌個案情形,依行政程序法第 9、36 條,及行政罰法第 8、18、19
條等規定,為適法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