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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文化部 113.04.30 文影字第113100787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30 日
要  旨: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10-1 條第 2  項「販售」定義,並不以出售為必
要,包括將票券上架、陳列、兜售之行為。另該項規定已明定裁罰金額為
「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至個案查有未售出或實際售出時未
加價等情形,得衡酌個案情形,為適法之處理
說    明:有關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10 條之 1  第 2  項「販售」定義,衡酌立
          法意旨、文義,並不以出售為必要,包括將票券上架、陳列、兜售之行為
          。另該項規定已明定裁罰金額為「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至
          貴局所提個案查有未售出或實際售出時未加價等情形,貴局自得本於權責
          ,衡酌個案情形,依行政程序法第 9、36  條,及行政罰法第 8、18、19
          條等規定,為適法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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