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文化部 113.05.31 文影字第113301392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
要 旨:
「販售」不以售出為必要,包括將票券上架、陳列、兜售之行為,若被檢 舉人於網路、電商、社群平台、通訊軟體張貼票券販售訊息,縱最後將該 票券向官方售票公司進行退票,未成交販售,仍構成違反文化創意產業發 展法第 10-1 條第 2 項
說 明:一、有關貴府所詢「因未完成訂單而未實際取得檢舉之加價票券」之態樣
,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下稱文創法)第 10 之 1 條第 2 項
之立法意旨,係為保障民眾以合理價格取得票券,避免黃牛賺取暴利
,爰「販售」不以售出為必要,包括將票券上架、陳列、兜售之行為
,若被檢舉人於網路、電商、社群平台、通訊軟體張貼票券販售訊息
,縱最後將該票券向官方售票公司進行退票,未成交販售,仍構成違
反文創法第 10 條之 1 第 2 項。
二、併提醒貴局應本於權責依行政程序法第 9、36 條,善盡職權調查義
務;衡酌個案情形,審認有無行政罰法相關規定(例如第 8 條、第
9 條、第 18 條、第 19 條等)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