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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文化部 113.06.07 文影字第113101286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7 日
要  旨:
行政機關依法有調查之責任,基於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之規
定,就個案事證依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應本於權責,衡
酌情形,為適法之處理
說    明:一、行政機關有依職權調查之責,包括但不限於人民所主張之內容,與行
              政決定有關而有調查必要以及調查可能者,均應屬行政機關應調查之
              範圍,就調查之結果,依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而決
              定是否進行裁處。行政程序法第 1  章第 6  節「調查事實及證據」
              、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158  號判決、最高法院 107  年
              度台上字第 1626 號刑事判決、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判字第 42
              號判決可資參照。
          二、就貴局來函所詢個案,貴局依法有調查之責任,基於對當事人有利及
              不利事項一律注意之規定,就本件事證依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判斷事
              實之真偽。請貴局本於權責,衡酌個案情形,為適法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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