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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文化部 114.03.12 文影字第114100432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2 日
要  旨:
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10-1 條第 2  項規定,被檢舉人如具有將藝文
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之行為,即屬違法
說    明:一、本部針對將藝文表演票券加價出售獲取利益之行為訂定文化創意產業
              發展法第 10 條之 1,其中第 2  項規定,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
              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
              十倍至五十倍罰鍰。
          二、依前開規定,被檢舉人如具有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
              販售之行為,即屬違法,貴局可參考演唱會主辦單位之網路公告依訊
              ,依個案認定有無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
          三、另行政程序法第 1  章第 6  節訂有「調查事實及證據」(第 36 條
              至 43 條)規定,請貴局依前揭條文,就調查所得事證資料,本於職
              權認定之;併提醒貴局得視個案具體違規情節,審認有無行政罰法相
              關規定(例如第 8  條、第 9  條、第 18 條等)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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