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文化部 114.03.20 文影字第114100449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20 日
要 旨:
倘行為人於境外網路平台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我國境內舉辦之藝文 表演活動票券,因民眾在國內上網即得以瀏覽該刊登資訊,可認其效果已 在國內發生,且該行為足以影響我國藝文表演票券之正常流通,故受文化 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10-1 條第 2 項之規範
說 明:一、查行政罰法第 6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凡「在中華民國領域
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適用本法。…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
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
政法上義務」。又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10 條之 1 第 2 項
規定,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
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 10 倍至 50 倍罰鍰。爰此,倘行為
人於境外網路平台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我國境內舉辦之藝文表
演活動票券,因民眾在國內上網即得以瀏覽該刊登資訊,可認其效果
已在國內發生,且該行為足以影響我國藝文表演票券之正常流通,爰
受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10 條之 1 第 2 項之規範。
二、另提醒貴府得本於權責,衡酌個案具體情節,依行政程序法第 9 條
、第 36 條,及行政罰法第 8 條、第 9 條、第 18 條及第 19 條
等規定,為適法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