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消防署 115.10.02 消署預字第115332233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5 年 10 月 02 日
要 旨:
就連棟鐵皮屋不符另一場所定義,針對該戶面積檢討是否需將所有相鄰之 鐵皮屋廠房面積相加視為同一場所,以及若視為同一場所檢討,是否應針 對所有連棟鐵皮廠房之管理權人共同要求等疑義之說明
主 旨:貴局函詢關於連棟鐵皮屋之消防法令執行疑義 1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 明:一、復貴局 115 年 9 月 29 日新北消預字第 1151923928 號函。
二、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各類場
所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以無開口且具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
地板區劃分隔者,適用本標準各編規定,視為另一場所。」及本署
109 年 4 月 29 日消署預字第 1091107977 號函說明二:「所提連
棟鐵皮建築物為未取得使用執照之違規場所,內部有供各類用途場所
使用,非以具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茲就
該場所適用消防法相關規定疑義,分別說明如下:……(二)場所檢
討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1 節,分述如下: 1、按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
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二、(二)業明文未申領使用
執照或未依使用執照用途之違規使用場所,以其實際用途分類列管檢
查;其不合規定事項,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處理。…… 3、建築物內部
各用途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討及樓地板面積認定部分,如各用途場所
無法依上開設置標準第 5 條規定視為另一場所時,其消防安全設備
應以整棟建築物合計其樓地板面積,並依上開設置標準規定檢討;屬
複合用途建築物時,應依上開設置標準第 6 條規定,以各目為單元
,按各目所列不同用途,合計其樓地板面積,視為單一場所檢討之。
另除要求消防安全設備符合規定外,其涉及違規使用部分,應一併通
報建築主管機關依法處理。……」業明文場所符合上開規定視為另一
場所時,得分別檢討樓層面積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以及未取得使用執
照之連棟鐵皮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檢討方式,合先敘明。
三、所詢連棟鐵皮屋其中 1 戶申請貴府經發局特定工廠而辦理消防安全
設備圖說審(勘)查,因連棟鐵皮屋不符另一場所定義,針對該戶面
積檢討是否需將所有相鄰之鐵皮屋廠房面積相加視為同一場所,以及
若視為同一場所檢討,是否應針對所有連棟鐵皮廠房之管理權人共同
要求等疑義,請參照前揭規定及函釋意旨,考量建築物整體或場所使
用用途、空間區劃、危險程度、違規使用情形、是否已依法要求設置
消防安全設備,以及行政程序法第 8 條所定誠信原則、信賴保護原
則等因素綜合判斷。事涉個案事實認定,請本於權責辦理。
正 本: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副 本:本署綜合企劃組(法制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