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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消防署 115.10.02 消署預字第115332233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5 年 10 月 02 日
要  旨:
就連棟鐵皮屋不符另一場所定義,針對該戶面積檢討是否需將所有相鄰之
鐵皮屋廠房面積相加視為同一場所,以及若視為同一場所檢討,是否應針
對所有連棟鐵皮廠房之管理權人共同要求等疑義之說明
主    旨:貴局函詢關於連棟鐵皮屋之消防法令執行疑義 1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    明:一、復貴局 115  年 9  月 29 日新北消預字第 1151923928 號函。
          二、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各類場
              所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以無開口且具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
              地板區劃分隔者,適用本標準各編規定,視為另一場所。」及本署
              109 年 4  月 29 日消署預字第 1091107977 號函說明二:「所提連
              棟鐵皮建築物為未取得使用執照之違規場所,內部有供各類用途場所
              使用,非以具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茲就
              該場所適用消防法相關規定疑義,分別說明如下:……(二)場所檢
              討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1  節,分述如下: 1、按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
              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二、(二)業明文未申領使用
              執照或未依使用執照用途之違規使用場所,以其實際用途分類列管檢
              查;其不合規定事項,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處理。…… 3、建築物內部
              各用途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討及樓地板面積認定部分,如各用途場所
              無法依上開設置標準第 5  條規定視為另一場所時,其消防安全設備
              應以整棟建築物合計其樓地板面積,並依上開設置標準規定檢討;屬
              複合用途建築物時,應依上開設置標準第 6  條規定,以各目為單元
              ,按各目所列不同用途,合計其樓地板面積,視為單一場所檢討之。
              另除要求消防安全設備符合規定外,其涉及違規使用部分,應一併通
              報建築主管機關依法處理。……」業明文場所符合上開規定視為另一
              場所時,得分別檢討樓層面積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以及未取得使用執
              照之連棟鐵皮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檢討方式,合先敘明。
          三、所詢連棟鐵皮屋其中 1  戶申請貴府經發局特定工廠而辦理消防安全
              設備圖說審(勘)查,因連棟鐵皮屋不符另一場所定義,針對該戶面
              積檢討是否需將所有相鄰之鐵皮屋廠房面積相加視為同一場所,以及
              若視為同一場所檢討,是否應針對所有連棟鐵皮廠房之管理權人共同
              要求等疑義,請參照前揭規定及函釋意旨,考量建築物整體或場所使
              用用途、空間區劃、危險程度、違規使用情形、是否已依法要求設置
              消防安全設備,以及行政程序法第 8  條所定誠信原則、信賴保護原
              則等因素綜合判斷。事涉個案事實認定,請本於權責辦理。
正    本: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副    本:本署綜合企劃組(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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