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15.10.28 法律字第1150351102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要 旨:
行政機關自應依職權調查管轄權之有無,對無管轄權之事件,應即移送有 管轄權之機關。至於縣民遭受意外之身故濟助金申請案件,涉及具體個案 事實認定,請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審認之
主 旨:有關貴縣縣民遭受意外身故濟助金申請案件,涉及申請期限及無管轄權機
關受理移送等法規適用疑義,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15 年 10 月 1 日府民社字第 1150041354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規定:「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
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
人(第 1 項)。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依前項規定移送有管
轄權之機關者,視同已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請(第
2 項)。」其立法意旨在於行政機關是否能有效適法遂行其職務,與
其是否有管轄權有重要關係,因此,行政機關自應依職權調查管轄權
之有無。對無管轄權之事件,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以資便民,
並爭取時效。又如行政機關未即時移送,為保障人民權益,不致因不
諳機關權限分工及行政手續而遭受不利益,似應參酌本法第 17 條規
定之立法目的,視同已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請(本
部 102 年 8 月 1 日法律字第 10203508590 號及同年 10 月
28 日法律字第 10203511930 號書函參照)。至於本件貴縣縣民遭
受意外之身故濟助金申請案件,申請人是否已於連江縣縣民遭受意外
身故救濟金補助要點第 5 點所規定之期間內提出申請,涉及具體個
案事實認定,仍請貴府參酌上開說明,本於職權審認之。
正 本:連江縣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