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15.10.28 法律字第1150351036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要 旨:
對於外國人是否適用國家賠償法,採「相互保證主義之平等互惠原則」, 惟對於港澳地區人民可否適用,則未有明文規定。有關所詢香港地區居民 宜否適用或準用國家賠償法及互惠救濟機制,應由主管機關審酌處理
主 旨:所詢香港居民如何適用國家賠償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說 明:一、復大陸委員會 115 年 7 月 22 日陸港字第 1150003422 號函轉貴
府同年月 3 日府授建養秘字第 1150213500 號函。
二、按國家賠償法(下稱本法)第 6 條規定:「國家損害賠償,本法及
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查香港澳門關係
條例關於港澳地區居民得否向我國請求國家賠償乙節未設規定,故港
澳地區居民得否適用本法,仍須由賠償義務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認定
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之要件而定(本部 107 年 9 月 26 日法律字第
10703511680 號函參照)。
三、復按本法第 15 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
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
,適用之。」對於外國人是否適用本法,係採「相互保證主義之平等
互惠原則」,惟對於港澳地區人民可否適用,則未有明文。又所謂相
互保證主義,係指外國人在我國為被害人時,依其本國法令,或條約
、慣例,與我國國家賠償法有相同之規定,對於我國人民為被害人時
,亦負賠償責任而言;反之,如外國有關國家賠償法之法令或慣例排
除我國人民適用,或不承認國家賠償責任者,該國人民即不得依本法
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是本法第 15 條規定之適用,係以外國在實質上
已承認國家賠償責任,且我國人民於該國與其人民享有同等國家賠償
請求權為要件,惟此涉及外國被害人國家賠償事件之外國法令、證據
調查及事實認定等事項,爰應由該外國被害人國家賠償事件之法院或
賠償義務機關,依本法相關規定及其程序審酌認定之(本部 108 年
5 月 31 日法律字第 10803508260 號函意旨參照)。
四、至於貴府所詢香港地區居民宜否適用或準用本法相關規定及上開地區
與臺灣地區之互惠救濟機制等問題,則仍應由貴府及大陸委員會依前
揭規定及說明,先行審酌處理。
正 本:臺中市政府
副 本:大陸委員會、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