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1.02.15 北市法一字第091301082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民國 90 年 01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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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閱卷,除當事人外,其他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亦得申請之。 前項所稱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如下: (一)行政程序之進行或最後決定影響其公、私法上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而尚未參加該 行政程序者。 (二)為其他繫屬中之訴訟、偵查或行政程序之當事人或參加人,其於該其他程序上之 公、私法上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存在或不存在,繫諸本行政程序之進行或最後決定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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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閱卷之範圍,以申請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各機關對申請人假前項規定提出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作成前,各機關業務承辦人員或單位就行政程序所為之擬稿或簽呈、會 議紀錄、上級有關之交代或批示或其他單位、機關所為之知會意見或其他行政決 定前之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閱卷之申請,如卷宗資料有前項第一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稱情形之一者,各機關仍得 依職權為一部或全部之准許。卷宗資料,如僅其中之一部因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不宜提 供申請人閱卷者,於該部 分與其他部分可分時,各機關應將可供閱卷部分提供申請人閱卷,不得逕為拒絕閱卷之 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