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3.29 北市法一字第096305675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民國 91 年 0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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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火葬限使用五分板(八分之五英寸)以下棺木。火葬或檢骨後之骨灰(骸) 應安置於靈(納)骨堂(塔)內,不得再行土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