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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2.24 簽見
臺北市法規
  • 四、開發區域內原自然地形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者,除水土保持必要設施外,不得作為 建築使用,也不得計入建築基地面積檢討建蔽率與容積率,但可計入開發範圍。本要點 修正實施前已完成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地區,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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