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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都市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9.27 北市法二字第095323861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七、山坡地開發時,申請者應先提出開發計畫書,其內容包括開發面積、坡地分析(包括地 形、地貌、坡度)、地質調查資料、水土保持計畫、土地使用計畫(包括房屋建築配置 計畫)、景觀衝擊、環境影響說明書、開發建築財務計畫等文件向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申 請開發許可。 前項申請開發面積不足二公頃,且符合第三條規定者,免申請開發許可。
  • 九、申請者應依計畫施工完成,報經建築主管機關勘驗合格領得雜項使用執照後,始得依法 請領建造執照,建築房屋。
中央法規
  • 第 18 條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 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 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
  • 第 20 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三、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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