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90.04.27 (90)法字第014532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組織規程(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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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第一科:掌理工業、礦業及土石採取之登記、管理與輔導,商業行政業 務及度量衡行政業務督導等事項。 二 第二科:掌理本市民營公用事業之監督管理、公共場所電氣技術人員之 檢查、水電、煤氣、冷凍空調、鑿井業及技術員工之登記,管理、考驗 及市場管理業務之行政督導等事項。 三 第三科:掌理農、林、漁、牧事業、農民團體之輔導監督、農業資材管 理、自然生態保育、野生動物保護、綠(美)化規劃、施工與教育、動 物衛生業務督導等事項。 四 第四科:掌理山坡地、保安林違規查報、取締、處分、移送法辦、強制 執行、強制拆除等事項。 五 第五科:掌理本市山坡地水土保持、產業道路、登山步道及休閒遊憩設 施之規劃、設計、施工、管理與維護,水土保持計畫審查及監督檢查, 水土保持宣導教育等事項。 六 秘書室:掌理綜合業務、事務、出納、文書、檔案管理及不屬其他科室 等事項。 七 資訊室:掌理資訊硬體設備及軟體之租購維護等事項。
- 臺北市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民國 68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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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凡裝有電力設備之娛樂場所、公共場所、工廠、礦場及受電電壓屬於高壓以 上之用電場所,應依左列規定設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電氣技術顧問團 體,負責維護與臺灣電力公司(以下簡稱臺電公司)供電設備分界點以內電 氣設備之用電安全。 一 低壓(六00伏特以下)供電之用電場所,應設置初級電氣技術人員。 二 高壓(六0一-二二八00伏特)供電之用電場所,應設置中級電氣技 術人員。 三 特高壓(二二八0一伏特以上)供電之用電場所,應設置高級電氣技術 人員。 前項用電場所未僱用持有執照之電氣技術人員或未委託電氣技術顧問團體者 ,臺電公司不得接受申請供電。
中央法規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民國 84 年 0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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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 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者。 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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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 特定目的相符。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令明文規定者。 二、有正當理由而僅供內部使用者。 三、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四、為增進公共利益者。 五、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者。 六、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 七、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八、有利於當事人權益者。 九、當事人書面同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