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類/產業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10.06 北市法三字第097325900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民國 92 年 11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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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市有出租基地,自八十二年七月一日起,一律依照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 收租金。逾期繳納租金者,依下列情形加收違約金: (一)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二。 (二)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四。 (三)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十。 (四)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十五。 (五)四個月以上,每逾一個月照欠額追加百分之五,最高以欠額之一倍為限。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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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5 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 得締約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