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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建設類/產業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111.09.22 府授產業科字第11130325122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4 條
    左列產業得在本工業區內設立: 一、第二種工業區: (一)汽車修理業。 (二)金屬製品製造業。 (三)機械設備製造業 (四)電力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業。 (五)前四款行業之相關工業。 (六)第二款得設立之產業。 二、第三種工業區 (一)印刷、製版、裝訂業。 (二)針織、成衣及服飾製造業。 (三)乙種汽車修理業。 (四)使用雷射、光電加工之工業,及光學相關工業。 (五)使用高週波機之工業。 (六)科學儀器及其他精密儀器製造業。 (七)電子產品、資訊設備及其零組件製造加工業。 (八)半導體製造加工業(具備離子擴散爐之晶圓製造工業除外)。 (九)通信機械製造業。 (十)電氣器具製造修配業。 (十一)鐘錶製造業。 (十二)塑膠製品加工業。 (十三)化妝品製造業。 (十四)唱片製造業。 (十五)家具製造業。 (十六)玩具製造業。 (十七)液化石油氣汽車改裝廠。 (十八)珠寶及貴重金屬製品製造業。 (十九)食品製造業。 食品製造業含冷凍調理食品(魚介食品除外)、麵食烘焙業、糖果製 造業、即食餐盒食品、特殊營養食品、飲料製造業(酒類釀造除外) 。 三、依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社區遊憩 設施、飲食業、日常用品零售業之飲食成品、糧食、水果、金融保險 業及醫療保健服務業;社會福利設施:附設托兒、托老設施;公共事 業設施之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 四、依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四十三條之一之策略性產業。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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