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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 98.11.19 府授工品字第098154022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六、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按工程規模及性質,依下列事項辦理。但性質特 殊之工程,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適用之: (一)巨額採購以上之工程,廠商應成立品管專責組織,遴聘專任品管人員至少二人。 (二)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廠商應成立品管專責組織,遴聘品管人員二 人,其中至少一人為專任。 (三)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廠商應至少遴聘專任品管人員一人或 兼任品管人員二人。 (四)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工程,廠商應遴聘兼任品管人員至少一人。 專任品管人員,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兼任品管人員,辦理標案地區、範圍及額度,應切結限於臺北市地區或本府工程,兼任 標案採購預算金額合計應小於新臺幣五千萬元,且同一機關兼任標案以三案為上限。 第二項及第三項品管人員在工地執行職務時,應製作表單資料及紀錄文件。 廠商應於訂約後十五日內,將品管組織之品管人員之登錄表(依工程會頒布之格式)報 請監造單位審查,經機關核定後,七日內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品管人員 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同。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得比照本點規定辦理。
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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