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114.12.31 法律字第11403513840號書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第 34 條行政程序之開始,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之。但依本法或其他法規之規定有 開始行政程序之義務,或當事人已依法規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
-
第 43 條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 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