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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衛生福利部 114.12.19 衛授食字第114907005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85 條
    醫療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 三、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 四、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 五、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 利用廣播、電視之醫療廣告,在前項內容範圍內,得以口語化方式為之。 但應先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 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除有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 外,不受第一項所定內容範圍之限制,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10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 三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 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 擅自變更核准之廣告內容。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 之辦法。 三、醫療機構聘僱或容留未具醫師以外之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應由特定 醫事人員執行之業務。 醫療廣告違反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內容者,除依 前項規定處罰外,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 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一年 : 一、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 二、以非法墮胎為宣傳。 三、一年內已受處罰三次。
  • 第 24 條
    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 目的之行為。
  • 第 65 條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 第 91 條
    違反第六十五條或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 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六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
  • 第 24 條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 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 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 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 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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