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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4.12.12 個資籌法字第1140002312號
中央法規
  • 第 76 條
    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 第 1084 條
    子女應孝敬父母。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 第 1086 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 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 ,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 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 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 第 3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 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 第 10 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 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 。 二、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三、妨害該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 第 48 條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 市)政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 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非公務機關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未依第二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 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 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 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 非公務機關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未依第二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 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其情節重大者,由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 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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