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 114.09.25 文藝字第1143027107號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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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 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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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條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並應為適當之 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 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其所屬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 應停止行政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公務員有前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公 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
-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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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興辦機關(構)應依本辦法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不得將該計畫納入公 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工程契約之項目及經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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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條興辦機關(構)辦理總經費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經執 行小組討論決議採委託專案管理方式,該專案管理廠商辦理事項如下: 一、提供興辦機關(構)公共藝術相關法規及辦理程序諮詢。 二、協助興辦機關(構)撰擬設置計畫及完成報告書。 三、從事行政庶務,包括協助召開會議、撰寫會議紀錄、製作簡報及其他 相關事項。 四、執行進度追蹤及控制。 專案管理廠商應於投標時,揭露執行中專案管理案件基本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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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審議會委員於任期間,不得參與應審議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審議會及執行小組委員之利益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 條規定。 審議會及執行小組委員違反前二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審議機關 、興辦機關(構)查證屬實者,應解任之,並自文化部公共藝術專家資料 庫除名,及於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