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115.07.17 法律字第11503507630號函
中央法規
- 性別平等工作法(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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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2 條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 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被申訴人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而規避、妨礙、拒 絕調查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 罰。 第一項裁處權時效,自地方主管機關收受申訴人依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 但書規定提起申訴之日起算。
- 性別平等教育法(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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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 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 校園性騷擾事件之適用範圍依本法規定處理,因當事人身分關係不在本法 規定之適用範圍者,視其情形分別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騷擾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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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校園性別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 行或將行為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予以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 、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或其他適當之懲處。 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校園性別事件之懲處時,應命行為人接 受心理諮商與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但終身不 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人員,不在此限: 一、經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法定 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並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前項心理諮商與輔導,學校或主管機關得委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 理師、社會工作師等專業人員為之。 校園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 為情節輕微者,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得僅依第二項規定為必要 之處置。 第一項懲處涉及行為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二項之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執行,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 之措施,以確保行為人之配合遵守。 第二項第一款之處置,當事人均為學生時,學校得善用修復式正義或其他 輔導策略,促進修復關係。
- 行政罰法(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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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 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 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 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 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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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 管轄。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 管轄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法定 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法定罰鍰額相同者,依前項規定定其管轄。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由各該主 管機關分別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 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原有管轄權之其他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 之職務行為,並將有關資料移送為裁處之機關;為裁處之機關應於調查終 結前,通知原有管轄權之其他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