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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都市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5.08.03 北市都設字第1153057306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7 條
    基地與毗鄰之建築基地間,應沿境界線留設災害緩衝空間,其寬度規定如下 : 一、基地面積在二公頃以上者:五公尺以上。 二、基地面積未達二公頃或位於保護區者:三公尺以上。但因基地條件限制 者,得依第十一條規定審議通過後調整為一點五公尺以上。 災害緩衝空間除必要之水土保持設施外,不得作為建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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