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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都市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 115.08.04 府授都築字第1153049983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3 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須符合毗連土地使用分區之臨時建築使用細 目。 毗連二種以上土地使用分區時,其臨時建築使用細目之認定方式如下: 一 以申請基地地界線周邊一百公尺範圍內毗連最大面積之土地使用分區為 分區之認定。 二 申請基地地界線距離其他使用分區均超過一百公尺時,得允許為本條第 四項附表內任一用途使用。 公共設施保留地容許臨時建築使用細目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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