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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釋令函查詢結果

6831筆,共342頁,目前第1
1.
  • 內政部 115.04.16 台內戶字第1150241676號函
  • 戶政主管機關於監護(輔助)宣告之裁定生效日起即可受理監護(輔助)登記,無待法院裁定確定。於戶政資訊系統版本更新前,得於監護宣告類型之「法院裁判方式」欄位勾選「無」,以符合登載生效日期及實務作業需求之記事體例
2.
  • 法務部 115.04.09 法律字第11503503680號函
  • 有關所詢某財團法人未依遊說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期限申請主事務所變更登記,如依職權調查具體事實後認定符合構成要件,因遊說法第23條法定最低罰鍰額高於行政罰法第19條職權不處罰規定罰鍰上限,除有行政罰法第8條但書規定情事或遊說法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僅得於法定罰鍰金額範圍內裁量處罰
3.
4.
5.
6.
  • 內政部 115.03.06 台內戶字第1150108744號函
  • 原具原住民身分之當事人嗣因變更從姓致喪失原住民身分,戶政機關應通知其原從當事人之姓取得原住民身分之子女限期辦理原住民身分廢止登記,並於逾期後依法作成廢止原住民身分之行政處分
7.
  • 法務部 115.03.03 法律字第11503500210號函
  •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是否為一行為,應就個案具體情節,依據行為人主觀犯意、構成要件之實現、受侵害法益及所侵害之法律效果,斟酌法條文義、立法意旨、制裁意義、期待可能與社會通念等因素決定之。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起算時點,依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究屬行為之繼續或狀態之繼續而定
8.
  • 法務部 115.03.03 法律字第11503500070號書函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8條款規定參照,該法規定之「政府現有建設」或「政府投資興建完成之建設」如由政府設置或管理,且直接供公共或公務目的使用,即屬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共設施」,政府機關將該公共設施管理權限,以ROT或OT方式委託民間管理營運,且仍係供公共或公務目的使用者,就其因管理欠缺致使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所受損害,如無其他特別規定,仍有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2項等規定適用
9.
  • 法務部 115.02.26 法律字第11503502210號書函
  • 發生公法上不當得利,不合法之財產變動應予回復,受有損害之他方對受有利益之一方,即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退休公務人員亡故後,機關繼續按月撥付月退休金至帳戶,該死亡後之核發處分係不生效力之行政處分,應由實際受領之繼承人負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返還義務
10.
11.
  • 法務部 115.02.05 法廉字第11505000770號
  • 有關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關係揭露義務之違法行為時點及裁處權時效起算疑義之說明。未據實表明身分關係之行為係屬繼續性之不作為,於身分關係揭露作為義務消滅前,其違法行為尚未終了,其裁處權時效起算點應自「補行揭露身分關係時」起算
12.
  • 法務部 115.02.03 法律字第11503501650號書函
  • 「權限委託」係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律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同一行政主體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並應踐行一定程序要件,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13.
  • 交通部 115.01.30 交運字第1140030187號函
  • 租賃業者對承租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規定,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申請歸責他人,已提出歸責他人之事由、證據,且符合相關要件,處罰機關自應審酌個案具體事實,本於職權辦理
14.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5.01.23 個資籌法字第1150000083號
  • 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個人,僅指現生存之自然人而言,故涉及動物病歷資訊、動物疾病名之部分,尚無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至於公布上開資訊如另涉及飼主之個人資料,需視是否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並須符合法定情形之一,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15.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5.01.22 個資籌法字第1150000100號
  • 政府機關固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為蒐集之特定目的以外之個人資料利用,然仍應受同法相關規定限制。政府資訊保有機關應本諸權責,就「提供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提供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間,個案權衡判斷是否應提供資訊
16.
  • 環境部 115.01.22 環部授化字第1158100822B號函
  • 運作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未申報毒理相關資料亦無申報運作紀錄,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一案,應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依從一重裁處。相關2筆函釋內容已有未合,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17.
18.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5.01.02 個資籌法字第1140002420號
  • 非公務機關基於基於特定目的,依契約關係或經當事人同意欲利用員工個人資料,應注意比例原則之規定,即就具體個案事實認定該利用行為是否為達成蒐用特定目的之唯一方式或最小侵害方式、對於當事人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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