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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都市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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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都市發展類

239筆,共12頁,目前第10
181.
182.
18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8.14 簽見
  • 為維護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本案除請起造人再詳細說明其建物用途,以證明其規劃設計之正當性,並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2條所定多目標使用應注意維護公共安全之要件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 臺北市政府 95.06.15 府都新字第09530457300號函
  • 公告臺北市政府府都四字第8904521800號公告、府都四字第09108181500號公告及府都四字第09123330700號公告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申請實施更新容積獎勵之「一定時程」延長為自公告日起算6年
191.
19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6.01 簽見
  • 本案新使用人日後如亦違規使用建築物,其為一新的違規狀態,如直接在新使用人違規使用建築物,逕行進入第2階段之斷水斷電措施,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似非無研議之餘地,是否可能造成執行上之漏洞,應衡酌之
19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5.18 簽見
  • 本案明定擔任里長、鄰長......等職務者,均不得參選,除其確有利益衝突而應迴避之情形外,似已侵犯上開人員之參選權利,應認為違反法令規定而無效
194.
19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5.01 簽見
  • 本案債權憑證原應按期換發債權憑證,卻因故迄94年始重新換發債權憑證,無論原債權請求時效為何,均已罹於時效,即使依原執行名義或債權憑證聲請法院再行強執時,亦不生中斷時效或事由終止重行起算時效問題
196.
197.
198.
199.
20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2.16 簽見
  • 有關「用益狀態之維持義務」,出租人應於租賃期間內,使承租人就租賃物為約定之使用收益狀態,故出租人就租賃物應與出賣人負相同之擔保責任,且其就租賃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並不以瑕疵租賃物交付時存在為必要
239筆,共12頁,目前第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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