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
- 都市發展類
101.
- 臺北市政府 104.09.17 府都規字第10438152900號函
- 有關「類似倉儲使用」場所於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組別認定及處理程序方式
102.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04.03.19 北市都規字第10338889800號函
- 核釋「露天漆彈場」於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歸組
103.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03.11.10 府都築字第10337240300號函
- 有關「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自治條例」第4條,檢討最大建築面積及建蔽率之建築基地,應以於79年8月9日以前之原地號土地認定為建築基地範圍
104.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02.09.06 北市都規字第10202702600號函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就遊覽車客運相關行業之歸組,涉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75條之說明
105.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02.02.01 北市都規字第10230791700號函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就檢討商業區容積率之最寬道路面寬認定,涉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適用之說明
106.
- 臺北市政府 101.04.09 北市法二字第10131034000號函
-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若已於該法修正前,依建築法取得F3使用類組(托兒所或幼稚園)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者,得依取得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時之設施設備規定申請幼兒園設立許可;又依建築法之規定,主管建築機關雖有核發執照,僅係許可建造、使用或拆除而已,於行政法上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原則上應係指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或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等情形
107.
- 臺北市政府 100.08.25 府都新字第10031323401號令
- 臺北市政府針對臺北市都市更新條例第18條規定,關於都市更新事業經核准建築容積獎勵者,申請放寬高度限制之相關規定,做出解釋令函
10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0.04.13 簽見
- 有關臺北市政府早期已公告徵收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查無補償資料之私有土地,得否作為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暨後續辦理方式疑義
10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0.03.21 北市法二字第10030847800號
- 行為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時,依同條例第22條處以刑罰,且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不得再處以罰鍰,如行為人之違法行為同時違反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因該項規定為預防性不利處分,非屬行政罰,無刑罰優先原則適用,自得命其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另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行為人之違法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
110.
- 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工程處 100.03.09 北市都建字第10063545500號函
- 為求簡政便民,有關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申請建築執照應檢附文件,不論檢附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均予以受理
11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11.25 北市法二字第09836829500號函
- 騎樓屬道路,其所有人負有供公眾通行之義務,不得以有鄰接無遮簷人行道可供通行之由,變更騎樓之用途為其他使用
112.
- 臺北市政府 98.11.25 府都新字第09831132400號
- 有關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專業機構之解釋
113.
- 臺北市政府 98.11.25 府都新字第09831132401號令
- 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其依公司法所設立登記,及營業項目登記為,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等7項和依法設立之建築師事務所、結構、土木技師事務所者,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所指之專業機構
11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11.05 北市法二字第09836479500號函
- 為提昇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品質,爰依商業團體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要求公司、行號檢附加入同業公會當年度之證書影本,縱涉及人民工作權或職業自由,但其目的正當,且手段尚屬輕微,亦有助公益目的之達成,應無違憲之虞
11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11.03 北市法二字第09836548700號函
- 無人繼承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由遺產管理人為送出基地所有權人申請容積移轉。但屬民法第1179條規定之保存遺產或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行為者,並提出經過親屬會議同意或法院核准之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11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10.13 北市法二字第09836347000號函
- 公司依公司法相關規定進入清算程序,如清算人係代表公司,且於清算範圍內為了結現行債務及便利清算,取得全體股東同意後,得由清算人申請以公司所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作為容積移轉送出基地
11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10.08 簽見
- 各組織內委員如曾於個案之行政程序中執行當事人之代理人或輔佐人業務,應依法自行迴避;如非執行屬上述之業務,而係於都市計畫個案審議程序中有其他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亦應依法迴避之
11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8.19 北市法二字第09835704500號
- 關於裁罰性質之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合法之送達,否則不發生效力,另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行政處分之撤銷係以行政處分屬違法並已對外發生效力為前提,因此,個案中之裁罰性行政處分既未發生效力,則毋庸另為撤銷之
11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7.31 北市法二字第09835436000號
- 關於領有建築執照之工程,於其施工涉及損鄰時,如雙方自行協調未達成協議,經受損戶請求主管機關協調時,主管機關應予以列管,並會同雙方勘查損害情形,如經監造人認定係屬施工損害,且無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得繼續施工,並依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之規定進行協調之
12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6.25 北市法二字第09834896300號
- 土地法第34-1條規定參照,土地為共有者,因該條規定為規範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間如何處分或行使他項權利特別規定,如陳情人得依該規定取得多數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亦應得視為已取得土地使用權利證明,似無須取得全體土地共有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