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
- 都市發展類
14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6.18 北市法二字第09731545200號函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係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前成立者,因報備需要,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及第32條規定疑義
14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6.10 北市法二字第09731445900號函
- 臺北市現有巷道之廢止,應依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辦法規定辦理,而非由建設公司因施工時將基地範圍內現有巷道施以圍籬阻隔通行一段時間後,無人提出異議,即認已不具公用地役關係
14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5.15 北市法二字第09731248800號函
- 臺北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使用空間設置辦法第7條規定,已報備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應檢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證明文件,未報備者應檢附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證明文件,不得依土地法第34-1條規定辦理
14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4.08 北市法二字第09730803000號函
- 臺北市建照工程未領得使用執照及擅自使用,應依建築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86條第2款規定辦理,另依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建築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予已裁罰
14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4.02 北市法二字第09730810400號函
-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之自行申請劃定更新單元之法令依據及程序,於都市更新條例第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第3項修正後之執行疑義
14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3.28 北市法二字第09730764100號函
- 都市更新計畫案實施者在未通過都市更新審議並經核定實施時,即逕申請建照執照,主管機關即得將其所申請之事業計畫駁回,並撤銷更新概要核准
14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3.25 北市法二字第09730725000號函
- 違規登載自己或他人電話號碼於違規廣告物上,經查獲違規張貼或噴漆廣告物,依建築法、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及電信法分別處罰者,並無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14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3.12 北市法二字第09730542400號函
-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89條第1項規定,公共設施用地除市場及停車場外,應退縮3.64公尺建築,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申請臨時建築,應依規定退縮3.64公尺
14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3.12 北市法二字第09730572600號函
- 有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權管之國宅共有土地處分,應係適用國宅條例或比照國宅剩餘地規定,逕依土地法25條程序辦理疑義
15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3.04 北市法二字第09730482000號函
- 已發布細部計畫之地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宜任意限制人民建築使用,及重劃完成後之土地,地籍完整,相關基礎之公共設施亦已完備,應可供建築使用之認定疑義
15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2.22 北市法二字第09730469900號函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之既存違建,雖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但得依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本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之規定予以處理
15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2.20 北市法二字第09730438900號函
- 建造執照起造人有誤導消費者建築物使用用途或不實廣告惡意欺瞞等行為,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而受處罰者,主管機關得依起造人出具之切結書內容,廢止其建造執照
15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1.30 北市法二字第09730218500號函
- 有關內政部85年2月5日台內地字第8578394號函釋,應認為須「已登記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之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權利人非屬同一人」者,始不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之限制
15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1.08 北市法二字第09632963500號函
- 內政部針對防火門開啟方向所作之函釋,應溯及自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相關規定生效之日起適用,如建照申請時已有相關法規之規定,則應依法規規定,自法規生效時起受其拘束
155.
-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97.01.07 北市都新事字第09608276920號函
- 都市計畫書所敘劃定更新地區之原因係因居住環境惡劣,建物年代久遠,有傾頹妨害公共安全之虞,應屬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第2、6款劃定都市更新地區,不適用第19條第4項有關免舉辦公開展覽及公聽會之規定
15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12.27 北市法二字第09632842700號函
- 有關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75條之2第1項規定,基於目的解釋,應有限制保護區變更戶數之目的
157.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96.10.12 北市都新字第09607390100號函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就「原建築容積」額度之認定及執行事宜說明
158.
- (廢)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9.29 北市法二字第09632025600號函
- 依據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8條規定,已就都市更新後之核准建築容積獎勵建築物為高度之上限規定,應一體適用各種分區之都市更新事業,無適用該市其他自治法規餘地(本件停止適用)
15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9.06 北市法二字第09631844500號函
- 有關本案「停止使用」之認定標準,以註銷營利事業登記為準外,是否另定亦得以公司解散登記為認定標準,應由業務主管機關本於職權決定之
16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8.20 北市法二字第09631692800號函
- 有關本案行政機關並非買賣契約當事人,不負有移轉系爭土地義務,陳情人與其前手之買賣紛爭,屬民事上債務不履行之問題,為私人間之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