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十三、承辦人員對核定、判行之文書處理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承辦人員對卸任首長任內判行文稿,如移交封印前未及時發出 者,應再提陳新任首長核判。 (二)案件辦結有延後歸檔之必要時,應由承辦人員提出申請,並經 權責長官核准後,登錄於公文系統。 (三)承辦人員應依判行內容完成文件修改,並於判行後一日內做發 文登錄,將公文送發文人員簽收。 (四)經核定存查文件,除有陳會流程需處理外,承辦人員應於二日 內做辦畢登錄,五日內將公文併同歸檔清單送檔案管理人員點 收歸檔。 (五)公文公開程序: 1.市政會議紀錄,一經核定,即可對外公開。 2.本府重大政策公文,經政策核定後,即可對外公開。 3.各機關業務會議紀錄及各層級任務編組會議紀錄,原則一經 核定,即可對外公開;但各機關首長(召集人)可另行核定 不予公開或部分公開。 4.各機關其他公文,機關視業務推展需要,由公文決行層級之 長官核定對外公開形式。 (六)各機關應隨時檢討審視不予公開公文之事由,有無客觀情事變 更,以適時對外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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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5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5年5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秘文字第11530063762號函修正第33點條文;並自115年5月2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