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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6-04-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94)府研三字第09405130100號函修正發布第4、8、9點條文
  • 四、各機關處理業務時若發現與他機關職權區分不清或機關間無法協調配合之事項,應自行 主動協調,研究有效解決辦法,若無法解決,應逐級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協助。 各機關間權限爭議依前項處理無結果時,應依本府所屬各機關管轄權歸屬及爭議處理要 點辦理。
  • 八、各種聯繫方式應依下列相關規定確實執行: (一)本府強化業務協調配合要點。 (二)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 (三)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四)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五)本府各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 九、各機關出席議員召開之記者會、會勘、協調會前應先行會商,其聯繫方式依第八點規定 辦理。如各機關對權管業務仍有疑義,應即陳報府會總聯絡人協調,以確定作法。 各機關指派出列席前項會議人員,應適度授權。召集機關對各機關出列席人員之發言內 容應詳實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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