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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6-04-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1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研三字第09730228000號函修正發布第4、12點條文
  • 四、各機關處理業務時若發現與他機關職權區分不清或機關間無法協調配合之事項,應先知 會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研考會),並須自行主動協調,研究有效解 決辦法,若無法解決,應逐級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協助。 各機關如認業務非屬其權責而行文函知他機關,應同時副知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府研考會)。 各機關間權限爭議依第一項處理無結果時,應依本府所屬各機關管轄權歸屬及爭議處理 要點辦理。
  • 十二、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而屬情節重大者,由本府研考會專案簽報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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