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駐衛警察之獎懲應依據臺北市市政大樓駐衛警察隊獎懲表辦理(如附件 1)。
- 十、駐衛警察之職務調整,係指副隊長調整為小隊長或隊員,小隊長調整為隊員職務;副隊 長及小隊長自 105年起任期一屆為 3年。 副隊長、小隊長職務調整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任期屆滿前辦理,於年終前檢討實施。 (二)副隊長職務調整逕由主任核定後實施。 (三)每次辦理職務調整時,小隊長調整人數不得低於 1人。
- 十一、駐衛警察幹部陞任及職務調整檢討實施程序 : (一)駐警隊辦理小隊長候選人提名作業,推薦皆需經當事人同意且確認有意願陞任 : 1.隊員自行報名參選。 2.駐警隊人事審議小組委員推薦。 3.中心或隊職幹部推薦。 (二)駐警隊依「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駐衛警察隊幹部考核、遴選評分 表」(如附件 2-1、 2-2)就現任小隊長及小隊長候選人進行評分後送交安防 組彙整。 (三)安防組依評分表得分排序取小隊長候選人前 3名,連同現任小隊長,送交駐警 隊幹部甄審會複評。 (四)駐警隊幹部甄審會依「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駐衛警察隊幹部考核 、遴選評分標準表」配分方式(如附件 3),就現任幹部與候選陞任人員依「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駐衛警察隊幹部考核評分表」(如附件 4) 評審,再由安防組分別依得分高低結果排序,簽請主任核定小隊長調整與陞任 職務之人選;副隊長職務檢討一併簽請主任核示。 (五)若無人參與遴選陞任時,現任副隊長、小隊長經依「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 管理中心駐衛警察隊現任幹部考評表」(如附件 5)考核後,簽陳主任評定, 倘現任幹部皆合格,本次則不辦理職務調整檢討(現任幹部續任 1屆),任期 屆滿前再行辦理職務檢討作業。
- 十三、駐衛警察幹部因前條規定而核准調整職務者,若有新事證(由),則得於生效日起 1 個月內,填具「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駐衛警察隊幹部職務調整申訴書」 提出申訴(如附件 6),送請駐警隊幹部甄審會復審;經復審結果仍維持原決議,且 奉主任核示後,不得再提申訴。
- 十五、本修正執行要點經核定後,自函頒日期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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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6-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104)北市秘公字第10430704000號函修正發布第4、10、11、13、1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期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