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停車場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 7時至下午 8時,例假日不開放。其中送 貨車輛進出時間以上午 7時至下午 6時止為原則,如因特殊情形需於上述以外時間進出 及各時段公務臨時停車之需求,應填寫附件申請表向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以下 簡稱本中心)提出申請。
- 六、各局、處邀請專家學者至本府開會,需於開會日期前向本中心12樓服務櫃檯申請開會專 用停車證,若不及於開會前申請交付與會人員,則需填寫附件申請表並附相關開會證明 文件向本中心提出公務臨時停車之申請。
- 八、平日上班時段收(送)貨車輛進出採總量管制,超過 8部貨車時便管制進入,廠商憑收 (送)貨物單或相關證明文件,經停車場入口駐警確認無誤後,依規定停放地下 2樓「 卸貨車位」,進場卸貨時間不得超過 1小時;如有臨時特殊情形,仍請收(送)貨機關 承辦人依附件申請表提出公務臨時停車之申請。另局、處因公務進行工程施工,上班時 段施工承商車輛卸載材料機具,比照平日上班時段進場卸貨規定為原則辦理;下班時段 請依規定填寫附件申請表提出公務臨時停車之申請。
- 九、本停車場之專用洗車場為本府機關公務車專用。如遇缺水期時,應採用限水擦拭方式清 潔車輛,以符合本大樓節約用水政策。
- 十三、所有車輛均應依車號停放於劃有格線規定之車位內,府內公務車不得佔用貴賓車位及 洽公臨時停車位,洽公車輛限停洽公臨時停車位,如未依規定停放者,則視情節登記 或張貼告示上鎖,逾 3次者,函送所屬機關查處。如為外車,則收回車證不再補發; 未領有車證者,予以列管, 1年內禁止該車進場。冒用車證者,除車證收回註銷不予 補發外,如為本府所屬機關之人員,則函送該機關懲處;如非本府人員,則 1年內禁 止該車進入本停車場。 另違規使用洗車場、吸菸及停車場怠速等情事,亦併入違規統計,如逾 3次比照前項 辦理。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1-06-2018
臺北市市政大樓地下停車場使用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104)北市秘公防字第10430793900號函修正發布第1、6、8、9、13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