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要點所稱年度研究發展項目如左: (一)年度計畫自行研究。 (二)委託研究。 (三)委託規劃。(但不含本府各機關動用工程管理費或工程規劃費辦理委託規劃者。 )
- 六、各機關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確定之研究發展項目及議會審查通過過之單位預算(研 究發展項目部分)提報研考會列管。(格式如附件四、五)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6-02-2001
臺北市政府年度研究發展項目先期審查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06 月 27 日
中華民國86年6月27日臺北市政府(86)府研一字第8604882700號函修正發布第2、6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