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各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底前編製完成下一年度之研究發展項目計畫書(如附件一),其研 究經費應依臺北市政府委託研究案作業要點及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規定編列,並 納入下年度概算。 各一級機關應組成初審委員會,對該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所提之研究發展項目,依 附件二評審表格式進行初審,並於每年二月底前將計畫書資料登錄於本府相關資訊系統 。初審完成後,應檢具研究發展項目計畫書三份,提報本府複審。
- 六、各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本府審查通過之研究發展項目及議會審議通過之經 費額度(研究發展項目部分)相關資料,登錄於本府相關資訊系統。
- 七、各機關審查通過並執行之研究發展案件,應於本府相關資訊系統,登錄執行進度之各項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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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2-2001
臺北市政府年度研究發展項目先期審查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9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研展字第09833553100號函修正第3、6、7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