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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6-02-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1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研展字第10235066400號函修正發布第3、5~7點條文
  • 三、各機關(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除外)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於本府相關資訊系統編製完 成下一年度之研究發展項目計畫書,其研究經費應依臺北市政府委託研究案作業要點及 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規定編列,並納入下年度概算。 各一級機關應組成初審委員會,對該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所提之研究發展項目,依 附件評審表格式進行初審(一案一審),並於每年二月底前將計畫書資料登錄於本府相 關資訊系統。初審完成後,應檢具研究發展項目計畫書及初審表,提報本府複審。
  • 五、各機關所提之研究發展項目如屬連續性計畫,應將全案計畫書提報本府審查,審查通過 後之計畫,後續年度之計畫書與經費編列,仍須提報本府審查。
  • 六、各機關應於每年12月31日前將本府審查通過之研究發展項目及議會審議通過之經費額度 (研究發展項目部分)相關資料,登錄於本府相關資訊系統。
  • 七、各機關審查通過並執行之研究發展案件,應於本府相關資訊系統,登錄執行進度之各項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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