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機關學校辦理前點所定之第一類活動應於九十日前,第二類活動應於三十日前,第三類 活動應於二十日前備妥「活動申請表」 (如附件一甲表) ,向本府或各該主管機關提 出申請,第四類活動亦應備妥「活動申請表」( 如附件一乙表) ,並依權責自行辦理 。本府或主管機關於接到申請表後,得視需要於七日內召開審查會,評估其可行性,並 得邀請相關單位或學者專家審查之,以利分配工作、劃分權責。必要時並應與參與活動 之機關團體簽訂「活動契約書」(如附件二),明定責任歸屬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活 動結束後,主辦單位應依活動類別檢附活動辦理情形、活動績效評估檢討報告、經費支 出稽核報告、成果照片等相關資料,報請本府或各該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核備(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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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3-2014
臺北市政府辦理各項活動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3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93)府研二字第0930416640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之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