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第 3 條本處設下列各科、隊、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園藝科: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等新建工程之勘測、規劃及 設計等事項。 二、路燈科:路燈、公園照明與水電設備等新建工程之勘測、規劃、設計 、施工、估驗、計價、驗收作業及結算等事項。 三、工務科:工程發包、簽約與土木、綠化、遊憩設施等工程之施工、估 驗、計價、驗收作業及結算等事項。 四、品管及職安科:土木、綠化、遊憩設施、水電路燈與照明各類工程施 工品質查核管理、工程維護管考、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之計畫督導、考 核、訓練、宣導及管理等事項。 五、工程配合科:公園用地之取得,與其產權之變更、移轉、囑託登記暨 建物與地上物、地下物之協調、補償及拆遷等事項。 六、園藝工程隊:綠地、廣場與行道樹之管理及維護施工等事項。 七、路燈工程隊:路燈與照明設施之管理、維護與工程之規劃、設計、施 工、估驗及驗收等事項。 八、資訊室:資訊作業設計、管理及推廣等事項。 九、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法制、公關、研考 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第 4 條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科長、隊長、主任 、正工程司、秘書、專員、分析師、股長、副工程司、設計師、管理師、 工程員、科員、助理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及書記。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第 5 條本處為管理維護公園內設施物與植栽及花卉繁殖栽培等業務,得設管理所 、中心各置主任一人。另為辦理規劃、管理、督導等工程業務需要,得設 工務所或工務站並置主任一人,所需人員在本處總員額內調兼。 本處依各管理單位轄區特性及工程業務需要,得設苗圃及分隊,苗圃置主 任一人,分隊置分隊長一人,所需人員在本處總員額內調兼。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第 12 條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工務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 府)派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總工程司。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第 13 條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專門委員。 六、副總工程司。 七、科長。 八、隊長。 九、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第 15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市政府定之。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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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4004
自治規則
民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5年10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53067474號令修正發布部分條文及編制表;並自116年1月1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6.01.01
115年10月21日令修正發布第1、3~5、12、13、15條條文及編制表,自116年01月0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