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測量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置大隊長,承地政處長之命 ,綜理隊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並置副大隊長,襄理隊務。
- 第 3 條本大隊設左列各課室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 第一課:掌理三角、圖根測量、測量標管及維護、本市市界及河川區域 土地劃定會勘等事項。 二 第二課:掌理戶地測量、都市計畫公共設施預定地逕為分割、土地勘查 、未登錄地測量等事項。 三 第三課:掌理地籍圖重測、地籍界址調查測量、計算面積、製圖及重劃 區域複測、補測等事項。 四 督察室:掌理測繪業務之規劃、法規之擬定、整理、及研究發展督導考 核暨測繪成果複檢、地籍資料管理等事項。
- 第 4 條本大隊置秘書、技正、課長、專員、課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 第 5 條本大隊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 等事項。
- 第 6 條本大隊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大隊設政風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本大隊設隊務會議,由大隊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開 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大隊長。 二 副大隊長。 三 秘書。 四 課長。 五 技正。 六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大隊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0 條本大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大隊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 地政處核定;丙表由本大隊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備查。
- 第 11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