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照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以下簡稱本總隊)置總隊長,承處長之命,綜 理隊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並置副總隊長,襄理隊務。
- 第 3 條本總隊設左列各科,分掌有關事項: 一 設計科:掌理自來水工程中長程計畫之擬訂、水源、淨水設備、輸配水 系統及機電設備之規劃與設計、工程用地取得及各項工程相關 業務之協調與配合以及研考業務之推行等事項。 二 工務科:掌理工程工事、招標、訂約、施工、考工以及試驗、檢驗、驗 收等事項。 三 供應科:掌理工程材料、機器等之請購、驗收、保管、調配、供應及料 務統計等事項。 四 總務科:掌理文書、出納、印信典守、事務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科事項 。
- 第 4 條本總隊置主任秘書、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科長、秘書、正工程司、股長 、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科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書記。
- 第 5 條本總隊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 事項。
- 第 6 條本總隊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總隊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本總隊視業務需要設工務所及監工站,其人員由本總隊總員額內調兼之。
- 第 9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第 10 條本總隊設隊務會議,由總隊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總隊長。 二 副總隊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總工程司。 五 科長。 六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總隊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1 條本總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總隊擬訂,報請臺北自來水 事業處轉陳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總隊擬定,報請臺北市自來水事業處 核定。
- 第 12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