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76 條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 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正本、影本 名冊各一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 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 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提議人填具時,應附本人之國 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並指定提議人一人為備補領銜人。罷免理由書以不 超過五千字為限。 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 票。 罷免案表件不合第一項、第三項、前項規定或提議人名冊不足第二項規定 之提議人數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議人之領銜人徵求連署;其適用 罷免種類、連署方式、查對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 會定之。 採電子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死亡或經提議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者,由 備補領銜人遞補為領銜人,並以一次為限。
- 第 79 條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提議後,應於二十五日內,查對提議人名冊,有下 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議人不合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二、提議人有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身分。 三、提議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四、提議人名冊未經提議人簽名或蓋章。 五、提議人提議,有偽造情事。 六、提議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 辨認提議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 提議人名冊,經依前項規定刪除後,如不足規定人數,由選舉委員會將刪 除之提議人及其個別事由列冊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補提,屆期不 補提或補提仍不足規定人數者,均不予受理。符合規定人數,即函告提議 人之領銜人自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並於一定期 間內徵求連署,未依限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者,視為放棄提議。 前項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之提議人名冊,應依第一項規定處理。如刪 除後,不足規定人數,應不予受理。選舉委員會應將刪除之提議人及其個 別事由列冊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
- 第 80 條前條第二項所定徵求連署之期間如下: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罷免為六十日。 二、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之罷免為四十日。 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之罷免為二十日 。 前項期間之計算,自領得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算。 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應將連署人名冊正、影本各一份,於第一項規定 期間內向選舉委員會一次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連署人之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連署人填具時,應附本人 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連署人名冊未依規定格式提出者,選舉委員會 應不予受理。
- 第 83 條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連署人名冊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 、縣(市)長之罷免應於四十日內,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 住民區長之罷免應於二十日內,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 村(里)長之罷免應於十五日內,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者,應予刪除。但連署人名冊不足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連署人數者, 選舉委員會應逕為不成立之宣告: 一、連署人不合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二、連署人有第八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情事。 三、連署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四、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 五、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 六、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 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 前項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如不足規定人數,由選舉委員會通知提議人 之領銜人於十日內補提,屆期不補提或補提仍不足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人數,選舉委員會應為罷免案不成立之宣告,並應將刪除之連署人及其個 別事由列冊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連署人數符合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為 罷免案成立之宣告。 前項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之連署人名冊,應依第一項規定處理。 罷免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原提議人對同一被罷免人,一年內不得再為罷 免案之提案: 一、罷免案經宣告不成立。 二、未於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期限內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視為放棄提 議。 三、未於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提出連署人名冊。 罷免案提議人名冊及連署人名冊查對作業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 第 98-2 條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議或連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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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14 年 0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015361號令修正公布第76、79、80、83條條文;並增訂第98-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