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57 條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 、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 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 ,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 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 為保障原住民秘密投票權益,選舉委員會應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 投票所內辦理各種公職人員選舉投票,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應在戶籍地投 票之限制。 投票所除選舉人及其照顧之六歲以下兒童,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或 陪同之人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但檢察官 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 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 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 果,除於開票所門口張貼外,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 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 領取,以一份為限。 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 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 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 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 第六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 一、用餘票為一個月。 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 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 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 後三個月。
- 第 70 條候選人數未超過或不足各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時,以所得票數達下列規 定以上者,始為當選。但村(里)長選舉不在此限: 一、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 長選舉,為各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十。 二、原住民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 、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為各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 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十。 前項選舉結果未能當選或當選不足應選出之名額時,區域立法委員、原住 民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應 自投票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 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視同缺額。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二 分之一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
- 第 70-1 條依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條或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當選之候選人 ,於當選人名單公告前死亡,選舉委員會應公告為當選人;其所遺缺額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區域立法委員、原住民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 、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應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 重行選舉投票。 二、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 ,視同缺額;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二分之一時,應自公告之日起三個 月內完成補選投票。
- 第 71 條當選人於就職前死亡或於就職前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區域立法委員、原住民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 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應自死亡之日或選舉委員會收到 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 二、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 ,視同缺額;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二分之一時,應自死亡之日或選舉 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 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 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當選人,在就職前喪失其所屬政 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當選資格;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 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 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婦女當選人,在就職前死亡、就 職前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而出缺,致該政黨婦女當 選人不足婦女應當選名額時,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 ,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中之婦女候選人順位依序遞補;該政黨登記 之候選人名單無婦女候選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前二項政黨黨籍之喪失,應由所屬政黨檢附黨籍喪失證明書,向中央選舉 委員會備案。 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立法委員之遞補,應自死亡之日、選 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或黨籍喪失證明書送達選舉委員會之日 起十五日內,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遞補當選人名單。
- 第 73 條立法委員於就職後因死亡、辭職、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其他事由出缺時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區域及原住民選出者,應自死亡之日、辭職之日或選舉委員會收到法 院確定判決證明書之日或其他出缺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 投票。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一年時,不予補選。 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出者,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 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 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在就職後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 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資格,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函請立法院予以註銷 ,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 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婦女當選人,於就職後因死亡、 辭職、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或其他事由出缺,致該 政黨婦女當選人不足婦女應當選名額時,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 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中之婦女候選人順位依序遞補;如 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婦女候選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前二項政黨黨籍之喪失,應由所屬政黨檢附黨籍喪失證明書,向中央選舉 委員會備案。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立法委員之遞補,應自立法院註銷名 籍公函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遞補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