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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2-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7 年 01 月 07 日
中華民國87年1月7日臺北市政府(87)府原一字第87000803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點
  • 壹、本須知依臺北市原住民生活輔導要點五之二規定訂定之。
  • 貳、各項補助名額以年度預算編列金額及名額為準。
  • 參、各項補助申請應具要件、所需證件、補助金額及作業程序規定如下: 急難特別慰問金: 一、申請要件 (一)居住本市之原住民。 (二)遭遇左列急難事故,未獲本市社會救助者。 1.直系親屬或配偶,因故死亡無力殮葬者。 2.患重病住院或罹患慢性病需長期醫療者。 3.遭遇前二項以外之突發變故,致受傷或死亡者。 二、檢附證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1.格式)。 (二)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乙份(蓋有原住民身分戳記)。 (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四)公私立醫院診斷書及醫療費二個月內收據。 (五)死亡證明書。 (六)其它可資證明之文件。 三、補助金額
      救(補)助類別 救(補)助標準(元)   說 明
    一、急難救助 發放基準 累加標準 (一)家庭成員中年滿 六十五歲以上或 在學學生或殘障 並無工作能力者 ,一口加發三千 元或二千元,累 加計算。 (二)救助最高金額為 七萬五千元。 (三)負擔家計為二人 者,如其中一人 發生事故,發放 基準核減二分之 一。 (四)非清寒家庭且家 屬有二分之一以 上有負擔家計能 力者,不予補助 。 (五)長期罹患重病者 ,依其家庭狀況 極需救助者,可 給予最高額補助 (不論負擔家計 與否)。 (六)急難事由,獲准 救助二個月後始 得再申請,惟每 一年度以兩次為 限;死亡慰問救 助,應於事實發 生後三個月內為 之。 (七)嚴重傷害係指造 成重傷者。
    (一)病故、海 難及其他 意外傷害 致死 負擔家計者 五萬元 三千元
    非負擔家計者 七千五百元 二千元
    (二)長期罹患 疾病 負擔家計者 三萬元 三千元
    非負擔家計者 七千五百元 二千元
    (三)嚴重傷害 負擔家計者 三萬元 三千元
    非負擔家計者 七千五百元 二千元
    (四)家庭突發 變故、生 活陷入困 境 負擔家計者 三萬元 三千元
    非負擔家計者 七千五百元 二千元
    二、醫療補助 以醫療費用七成核計,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整 須附醫院診斷證明書, 其開具日期一個月內為 有效,並檢具醫療費二 個月內收據,逾期不受 理
    三、喪葬補助 二三、000元整 須檢附死亡證明書及相 關戶籍證明,並於事實 發生後二個月內為之。
    四、災害救助 五、000 (一)須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並於事實 發生後二個月內 為之。 (二)在本市或他縣市 原住民,於本市 內遭遇天然或重 大災害事件,致 受傷或損失者得 發慰問金。
    四、受理機關及作業程序 (一)受理機關: 1.本府原民會(第四組)。 2.本府民政局各區公所轉介。 (二)作業程序: 1.申請: 除由當事人或其家屬以書面申請外,亦得經各區公所及社會福利團體轉介 。 2.訪視: 由本府原民會派員訪視瞭解實際情形。 3.簽核: 由承辦人簽經核准後請款,並通知當事人或其家屬領款。 (三)注意事項: 以上急難救助、醫療補助、災害救助四種救助項目,每次申請依其事由擇一 救助為限。每人經獲准救助於二個月後始得再次申請,每人每一年度以兩次 為限,項目不得重複,如重複申請者不予受理。 職業訓練津貼 一、申請要件 (一)具有原住民身分,並設籍本市者為優先。 (二)參加下列機構舉辦之各種職業訓練班接受訓練者: 1.本市職業訓練中心或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專案舉辦或委辦之各種職業訓練班 。 2.本市各級公私立學校舉辦之職業訓練班。 3.本市立案之民間訓練機構及補習教育機構,並經專案核准舉辦之訓練班。 (三)同年度內以補助一種職業訓練為原則,但同種職類屬進階性質者不在此限。 二、檢附證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二-1格式)。 (二)蓋有原住民身分戳記之戶籍謄本。 (三)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四)繳費證明正本。 三、補助金額 受訓時間及補助金額: (一)未滿二個月者,補助三千元。 (二)二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者,補助六千元。 (三)四個月以上者,每月補助八千元。 (四)凡個別參加本市職業訓練中心夜間職訓及各級學校所附設成人教育推廣中心 各職類之技藝訓練者,補助學費及材料費。 四、受理機關及作業程序 (一)受理機關: 本府原民會(第三組) (二)作業程序: 1.申請: (1)凡個別參加職業訓練者,得於開訓後二個月內將申請書簽證欄簽證後, 連同證件送原民會辦理。 (2)由本府原民會與職業訓練中心為原住民開辦之訓練班則由本府原民會統 一造冊發給。 2.核發: 本府原民會於簽辦請款後,應於結訓前郵寄至職訓單位發給。 購屋補助: 一、申請要件: (一)申請人需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具原住民身分者,男子須年滿二十五歲,女子 須年滿二十二歲,所有權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但未婚單身者,須與直系親屬 設籍並共同居住。 (二)其建物登記謄本登狀日期須於申請時最近一年內之日期為第一優先補助對象 。 (三)其建物登記謄本登狀日期凡在當年之前五年內購買者,俟第一優先補助戶剩 餘經費戶數預算再行補助,倘申請者超過剩餘名額,以公開抽籤方式辦理, 以示公平。 (四)購買之住宅限臺北市(縣)區範圍,並確實居住者。 二、檢附證件: (一)申請書乙份。(如附件三-1格式)。 (二)切結書乙份。(如附件三-2格式)。 (三)蓋有原住民身分戳記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乙份。 (四)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 (五)室內、室外、大門門牌照片各二張。(如附件三─3格式) (六)申請人及所有權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補助金額 全年度核定補助二十五戶,每戶補助金額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整。 四、受理機關及作業程序 (一)受理機關: 本府原民會(第四組) (二)作業程序: 1.申請: 申請人應於次年二月底前,向本府原民會申請。 2.審核: 原民會初核後應邀請有關單位召開審查會議,經會議核定後,由承辦人辦 理請款,通知申請人領取。 (三)注意事項: 本項補助限第一次購屋者,每戶限補助乙次,如已接受政府專案興建(係指 一次向政府承購者)或購買住宅補助者,不得申請,違者得如數追繳。 托育補助: 一、申請要件: 凡設籍本市具原住民身份並實際居住本市且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補助兒童(十 二歲以下)就托於本市立案之私立托兒所、公私立幼稚園及兒童托育中心(以收托 十二歲以下須要托育之本市國民小學兒童為限): 1.其父母(或父母之一方)具原住民身分者。 2.僅父母之一方設籍即可,惟未設籍之一方具原住民身分者,須提出原住民戶籍地 蓋有原住民戳記之戶籍資料,但未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在此限。 二、檢附證件 由兒童父母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應檢附: 1.申請書。(如附件五─1格式) 2.蓋有原住民身份戳記之相關戶籍謄本。 3.收托機構收費證明(需加蓋機構圖記)。(如附件五─2格式) 三、補助金額 (一)本府原民會補助項目如下:保育費(學費、註冊費)、兒童活動費、材料費 、餐點費、交通費、平安保險費、雜費(校外教學、設備費、房租、經常費 、維護費、水電費、招生工作費、燃料費、教師在職進修費)。 (二)兒童托育補助名額及金額依據年度核列預算每名每月最高額柒仟元,收托費 用低於柒仟元者,依實際費補助,實際補助金額依據預算金額補助。 (三)兒童於當月十五日前就托者,補助費以全月計算;十六日以後就托者,以半 月計算。其申請前兒童已就托且符合補助資格者得追溯補助,但以同一會計 年度為限。 (四)兒童於就托期間,因托育費用調漲,收托機構可函知本會辦理提高補助費事 宜。 四、受理機關及作業程序 (一)受理機關: 本府原民會(第四組) (二)作業程序: 1.托育補助費經本府原民會審定後,由收托機構分別於每年七月起(申請七 至十二月)及元月起(申請一至六月)向本府原民會辦理請款,申請期限 至遲自每年六月五日提出申請,並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前辦理請款核銷,如 因申請人(收托機構)延遲申請或辦理,概由申請人(收托機構)自行負 責。 2.收托機構作業說明: (1)開具收費證明:為核定兒童托育補助費金額,請收托機構惠予開立收費 證明(請註明收費項目、金額、收費期限並加蓋機構圖記)。 (2)請領補助款:兒童申請托育補助經本府原民會核定後,由收托機構函知 本府原民會填寫兒童托育補助費領據(如附件五─3),並加蓋圖記印 模後逕寄本府原民會辦理撥款、核銷;如資料有塗改應加蓋私(職)章 ,經審核無誤後,由本府原民會開立支票支付(受款人為托育機構); 唯支票如經毀損、遺失應由受款人自行負責。 (3)為便利用撥款作業,請收托機構開立帳戶,俾利支票兌現(帳戶名稱應 與機構圖記名稱相符)。 (4)如收托機構已收取家長繳交之托育費,請於本府原民會撥款後,將家長 已繳之托育費退回,並留存家長簽收證明備查。 (三)注意事項: 1.兒童因故中途停托或申請原因消失,申請人或收托機構應通知本府原民會 停止補助。並請收托機構於十五日內檢還剩之補助費。(詳如收托機構作 業說明)。 2.兒童停止補助退還剩餘款: 請收托機構函知本府原民會並填寫兒童托育補助退款清冊(如附件五、─ 4),並加蓋圖記印模後連同退款支票逕寄本府原民會辦理退款。(或持 現金向本府原民會出納繳款) 3.已申請政府同性質補助者不得重覆申領本項補助,一經查知即停止本項補 助並追繳溢領部份。惟政府同性質補助金額如低於本項補助,得就其差額 向本府原民會申領。 4.依幼稚教育法規定,幼雅園係招收四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兒童,兒童如未 達四歲就讀於幼稚園者,本會不予補助。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一、申請要件 (一)設籍並居住本市原住民六個月以上。 (二)年齡在二十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 (三)新創業或已創業未滿三年,且未申領其他創業貸款者。 (四)合資共同創業符合本規定者,得同時申請利息貼補,但同一事業申請者不得 超過三人,且均應登記為負責人。 (五)創業貸款利息貼補每人以一次為限;曾獲中央或地方機關創業性貸款或補助 者,不得申請。違反本項規定者,除不再補貼外,並應追繳已貼補之金額。 (六)經營行業稅籍應設本市,並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二、檢附證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六─1格式) (二)最近三個月內蓋有原住民身分戳記之戶籍謄本乙份。 (三)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四)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或開(執)業許可證影本。 (五)經臺北銀行或其他公、民營銀行同意創業貸款之授信核定通知書。 三、補助金額 (一)創業貸款利息貼補最長以六年為限,依每年可能補貼利息之創業貸款金額, 按台北銀行每年一月及七月第一個營業日基本放款利率核算;為每年一月至 六月及七月至十二月之利息貼補計算基準。 (二)每年可貼補利息之貸款金額如下: 1.第一年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2.第二年以核定金額百分之九十為限。 3.第三年以核定金額百分之八十為限。 4.第四年以核定金額百分之七十為限。 5.第五年以核定金額百分之六十為限。 6.第六年以核定金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三)貸款金額及還款金額未達前二項規定者,依實際貸款金額及還款年限貼補; 超過前二項規定部份不予貼補。 四、受理機關及作業程序 (一)受理機關:本府原民會(第三組) (二)作業程序: 1.申請人接獲利息貼補核准函起應於每年六月、十二月檢齊六個月內向貸款 行繳交利息之收據正本及本人印章、身分證申請核發利息貼補。 2.凡戶籍遷出本市、未親自經營或未經本府原民會核准而變更營業項目或轉 讓者不予補助。
  • 肆、本須知所需各種申請書表由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統一印製。
  • 伍、本須知所到補助金額標準及程序,以一年為期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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