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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3-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8 年 10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8年10月1日臺北市政府(88)府原一字第88070824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
  • 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原民會)為鼓勵舉辦原住民民俗文化及社 會教育活動,以推動及維護原住民文化,並增進原住民生活技能,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市各機關學校民間團體及向本府原民會登記輔導之原住民社團,辦理下列活動得向本 府原民會申請補助: (一)原住民民俗藝文活動(包括民俗研習、舞蹈、音樂、歌唱、編織、雕刻研習及體 育相關活動) 。 (二)原住民母語教育及師資培訓。 (三)原住民青少年文化生活教育。 (四)原住民老人教育。 (五)原住民婦女教育。 (六)原住民親職教育。 (七)原住民成人教育。 前項活動,原住民參加人數應達參加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始予補助。
  • 三、申請補助,應於活動開始前十日提送活動實施計畫書向本府原民會提出申請,由該會審 查小組審核。 前項審查小組每月召開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各機關學校及團體申請前項補助,每年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但舉辦不同性質之活動並經 審查通過,亦得酌減補助。
  • 四、本要點補助金額最高為新臺幣柒萬元整。 前項補助金額審查標準由本府原民會另訂之。
  • 五、經核准之申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時,應函報本府原民會核備,重新核 辦。
  • 六、接受補助單位辦理活動,應積極加強宣導,並於各項宣導資料之適當位置標明「臺北市 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補助」字樣。活動結束後應將執行情形連同各項宣導資料活動照 片(照片應有日期)等函送本府原民會,作為以後是否續予補助之參考。
  • 七、接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領據原始憑證函報本府原民會請款,逾 期不予受理。
  • 八、附則: (一)原始憑證應依照支出憑證證明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廣告費及印刷費之收據,應附廣告品及印刷品樣本或樣張。
  • 九、本要點所需費用,由本府原民會年度預算支應。
  •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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