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本市原住民設立勞動合作社,增加原住民就業機會 ,特訂定本須知。
- 二、營業所在地設於本市並向本府社會局依法登記有案,原住民社員超過社員總人數百分之 七十之勞動合作社,得於成立後一年內,向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 申請經費補助。
- 三、本須知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籌備設立期間業務費最高為新臺幣三萬元。 (二)成立後水電、房租及通訊等費用,最長補助期限一年,前六個月,每月最高補助 新臺幣二萬五千元,後六個月,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三)新設立之合作社購置營運基本設備,每社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四)業務或技術專精研習經費支出標準(如附表)每社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五)承攬業務或工程押標金補助費,補助押標金百分之五十,但每社最高補助新臺幣 十五萬元,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各款補助每社每年最高計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為限。但中央政府已有補助者,不得申 請。合作社次年增添基本設備費用,由原民會衡酌經費及該社實際經營狀況與需求決定 是否再行補助。
- 四、勞動合作社申請經費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一份備文逕向原民會辦理:
補 助 項 目 檢 具 之 文 件 說 明 備註 籌備設立期間業務費 1.章程 2.業務或業務企劃書 3.社員名冊(具有原住民身份 百分之七十以上) 4.籌備會議紀錄 加附原始憑證 水電、房租及通訊補 助 同前項1.至3.項加附 4.主管機關核備函影本 5.營業登記證影本 加附原始憑證 購置基本設備補助 同前項1.至5.項加附 6.理監事會議紀錄 7.購置機具設備計劃需求表 本項申請本會審核 同意補助後,再行 檢送原始憑證辦理 核撥手續 業務或技術專精研習 補助 同前項1.至6.加附 7.研習計畫 同前項 承攬業務或工程押標 金補助 同前項1.至6.加附 7.承攬工程契約書 8.切結書 同前項 - 五、經核准之補助案,如有計畫變更、重複補助或因故無法經營情事者,應函知本府原民會 辦理重新核辦;重複補助者,並應將款項繳回。
- 六、本須知所需申請表格由原民會另定之。
- 七、本須知所需經費由原民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八、本須知自函頒日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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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4-3001
臺北市政府輔助原住民設立勞動合作社補助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7 年 06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7年6月2日臺北市政府(87)府原三字第87038934000號函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