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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4-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89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89)府原三字第8910721100號函修正發布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本市原住民設立勞動合作社,增加原住民就業機會 ,特定本須知。
  • 二、營業所在地設於本市並向本府社會局依法登記有案,原住民社員超過社員總人數百分之 七之勞動合作社,得於成立後一年內,向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原民會 )申請經費補助。
  • 三、本須知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籌備設立期間業務費最高為新臺幣三萬元。 (二)水電、房租及通訊等費用:最長補助期限一年,前六個月,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 二萬五千元,後六個月,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三)新設立之合作社購置營運基本設備,每社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四)業務或技術專精研習經費支出標準(如附表)每社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五)承攬業務或工程押標金補助費,補助押標金百分之五十,但每社每年最高補助新 臺幣十萬元。 (六)廣告文宣印刷補助費,每年每社最高新臺幣三萬元。 前項各款補助每社每年最高計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為限。但同一事項經其他機關補助者, 不得申請。合作社次年增添基本設備費用,由本府原民會衡酌經費及該社實際經營,狀 況與需求決定是否再付補助。
  • 四、勞動合作社申請經費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一份備文逕向本府原民會辦理:
    補 助 項 目 檢 具 之 文 件 說 明
    籌助設立期間業務費 一、章程。 二、業務或業務企劃書。 三、社員名冊(具有原住民身 分百分之七十以上)。 四、籌備會議紀錄 加附原始憑證。
    水電、房租及通訊補助 同前項一至三項加附 四、主管機關核備函影本。 五、營業登記證影本。 加附原始憑證。
    購置基本設備補助 同前項一至五項加附 六、理監事會議紀錄。 七、購置機具設備計劃需求表 。 本項申請本府原民 會審核同意補助後 ,再行檢送原始憑 證辦理核撥手續。
    業務或技術專精研習補助 同前項一至六加附 七、研習計畫。 同前項
    承攬業務或工程押標金補 助 同前項一至六加附 七、承攬工程契約書。 八、切結書。 同前項
    廣告文宣印刷補助 同前一至六項加附 七、編印文宣計畫需求表 八、文宣實物成本十份 同前項
  • 五、經核准之補助案,如有計劃變更、重複補助或因故無法經營情事者,應函知本府原民會   辦理重新核辦;重複補助者,並應將款項繳回。
  • 六、本須知所需申請表格由本府原民會另定之。
  • 七、本須知所需經費由本府原民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八、本須知自函頒日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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