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本市原住民設立勞動合作社,增加原住民就業機會 ,特訂定本須知。
- 二、營業所在地設於本市並向本府社會局依法登記有案,原住民社員超過社員總人數百分之 八十之勞動合作社,得於成立後,向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原民會)申 請經費補助。
- 三、本須知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籌備設立期間業務費最高為新臺幣三萬元。 (二)成立後水電、房租及通訊等費用:最長補助期限一年,前六個月,每月最高補助 新臺幣二萬五千元,後六個月,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三)新設立之合作社購置營運基本設備,每社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四)業務或技術專精研習經費支出標準(如附表)每社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五)承攬業務或工程押標金補助費,補助押標金百分之五十,但每社每年最高補助新 臺幣十萬元。 前項各款補助每社每年最高計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為限。但同一事項經其他機關補助者, 不得申請。 違反規定者,一經查知,取消其向本府原民會申請各項補助之資格。合作社次年增添基 本設備費用,由本府原民會衡酌經費及該社實際經營狀況與需求,決定是否再行補助。
- 四、勞動合作社申請經費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一份備文逕向本府原民會辦理:
補助項目 檢具之文件 說明 備註 籌備設立期間業務費 1.章程。 2.業務或業務企劃書。 3.社員名冊(具有原住民身分百分 之八十以上)。 4.籌備會議紀錄。 加附原始憑證 水電、房租及通訊 補助 同前項1.至3.項加附 4.主管機關核備函影本。 5.營業登記證影本。 加附原始憑證 購置基本設備補助 同前項1.至5.項加附 6.理監事會議紀錄。 7.購置機具設備計劃需求表。 本項申請本府原民會 審核同意補助後,再 行檢送原始憑證辦理 核撥手續。 業務或技術專精研習 補助 同前項1.至6.項加附 7.研習計畫。 同前項 承攬業務或工程押標 金補助 同前項1.至6.項加附 7.承攬工程契約書。 8.切結書。 同前項 - 五、經核准之補助案,如有計劃變更、重複補助或因故無法經營情事者,應函知本府原民會 辦理重新核辦;重複補助者,並應將款項繳回。
- 六、本須知所需申請表格由本府原民會另定之。
- 七、本須知所需經費由本府原民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各項補助以年度預算編列經費為準。
- 八、本須知自函頒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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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4-3001
臺北市政府輔助原住民設立勞動合作社補助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0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1年1月28日臺北市政府(91)府原三字第09103997900號函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