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鼓勵本市原住民學生學業優秀或具特殊才能,特訂 定本作業須知。
- 二、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連續滿六個月以上,具原住民身分之在學學生,且未領有其他政 府機關、公營事業單位之獎助學金者,得申請之。
- 三、申請補助項目如下: (一)學業獎學金: 就讀於國內高中(職)學校(不包括特殊教育學校)操行成績80分以上,學業總 平均75分以上者。 (二)學業助學金: 1.就讀於國民小學,學習領域評量之學期總平均成績70分或乙等以上者。 2.就讀國民中學,學習領域評量之學期總平均成績70分或乙等以上者。 3.就讀於國內高中(職)以上特殊教育學校,操行成績80分以上,學業總平均75 分以上者。 (三)特殊才能助學金: 就讀於高中(職)以下學校,其操行成績在80分以上,參加本府教育局或其他主管 教育機關主辦之工藝、美術、音樂舞蹈、職業選修、技藝教育及族語之比賽或展 覽,獲得團體組或個人組前三名者(每年以獎金最高者一項一次為限)。 (四)私立高中(職)學校及私立大專院校學生教育代金: 其操行成績在80分以上,學業總成績平均及格者。
- 四、每學期獎助學金發給名額及金額規定如下: (一)學業獎學金: 國內高中(職)﹝含夜間部高中(職)四年級﹞各年級前 2名學生,每名六千元 。 (二)學業助學金: 1.國民中、小學學生每名一千五百元。 2.就讀於國內高中(職)以上特殊教育學校學生,每名五千元。 (三)特殊才能助學金: 1.個人項目:第一名一萬元,第二名八千元,第三名五千元。 2.團體項目:依個人項目標準,每人核發二分之一。 (四)私立高中(職)學校及私立大專院校學生教育代金: 1.私立大專院校學生每名最高補助一萬五千元。 2.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名最高補助八千元。 補助項目為學費、雜費、學分學雜費,補助金額為扣除教育主管機關教育補助費 後之自行負擔部分,惟補助額度不得超過上述各級學校之最高補助金額,休學後 之當學期亦不予補助。 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已請領教育補助費之軍公教子女不得申請。
- 五、辦理期間:第1學期於每年 9月30日前,第2學期於每年3月31日前由受理單位依本作業須 知審核通過者,報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原民會)進行核撥。
- 六、受理機關及作業程序:如附表一。
項目 就讀學校 受理單位 檢附資料 學業 獎學 金 高中、職 (不包括 特殊教育 學校) 戶籍所在地區公 所 1.申請表 2.學生證影本(須蓋有註冊章 ) 3.上學期成績單(一年級上學 期新生檢附國三下學期成績單 ) 4. 受領人金融帳簿封面影本 學業 助學 金 國小 所就讀學校 1.印領清冊 2.上學期成績單(一年級上學 期新生及特殊教育班學生免計 ) 3.領據 國中 所就讀學校 1.印領清冊 2.上學期成績單(一年級上學 期新生檢附國小六年級下學期 成績單) 3.領據 高中(職 )以上特 殊教育學 校 戶籍所在地區公 所 1.申請表 2.學生證影本(須蓋有註冊章 ) 3.上學期成績單(一年級上學 期新生檢附國三下學期成績單 ) 4. 受領人金融帳簿封面影本 特殊 才能 助學 金 國小 所就讀學校 1.印領清冊 2.上學期成績單(一年級上學 期新生免附) 3.領據 4.得獎證明文件 國中 所就讀學校 1.印領清冊 2.上學期成績單(一年級上學 期新生檢附國小六年級下學期 成績單) 3.領據 4.得獎證明文件 高中(職) 戶籍所在地區公 所 1.申請書 2.學生證影本(須蓋有註冊章 ) 3.上學期成績單(一年級上學 期新生檢附國三下學期成績單 ) 4.受領人金融帳簿封面影本 5.得獎證明文件 教育 代金 就讀本市 私立高中 職 戶籍所在地區公 所 1.教育代金印領清冊 2.學生證影本(須蓋有註冊章 ) 3.上學期成績單(一年級上學 期新生免計) 4.學雜費繳費收據正本 5.領據 教育 代金 就讀外縣 市私立高 中職 戶籍所在地區公 所 1.申請表 2.學生證影本(須蓋有註冊章 ) 3.上學期成績單(一年級上學 期新生免計) 4.學雜費繳費收據正本 5. 受領人金融帳簿封面影本 就讀私立 大專院校 戶籍所在地區公 所 1.申請表 2.學生證影本(須蓋有註冊章 ) 3.上學期成績單(一年級上學 期新生免計) 4.學雜費繳費收據正本 5. 受領人金融帳簿封面影本 備註:由所就讀學校申請者,於申請期限內免備文將印領清冊(附 件1或2)暨學校正式領據各乙份逕送本會辦理;由戶籍所在地區公 所受理者,於申請期限內審核完畢後,將印領清冊(附件3或4)、 申請表(附件5或6)、受款人金融帳戶影本逕送本會辦理。 - 七、本作業須知所需經費,由本府原民會或相關局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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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3-3002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發給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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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7 年 09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原教文字第097306659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