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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4-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4 年 02 月 28 日
中華民國84年2月28日臺北市政府(84)北市民秘字第4551號函修正發布
  • 一、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以下簡稱本市)為辦理本所各廳室使用事宜,特訂定本須知。
  • 二、申請使用時,得以電話或書面為之,敘明使用日期、時間及用途,經本所同意後辦理使 用手續,並於繳清各項費用後,始得使用;凡屬預訂場地者,以一年內使用為限,預訂 時並應先行繳納使用費百分之三十為定金,餘款於使用日之三十日前繳清。
  • 三、使用人辦妥使用手續後,本所如有重要公務需要使用或不可抗力情事發生時,得隨時終 止使用,已繳各項費用無息返還,使用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 四、使用人無法如期使用時,應於使用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所,不得私自轉讓及請求 退還定金,其餘已繳各項費用無息返還,逾期通知者,其定金及已繳各項費用概不返還 。
  • 五、使用本所各廳室之各項費用依臺北市中山堂各廳室收費標準表收取之。
  • 六、使用場地應遵守使用時間,如需延長,須有空檔並辦理延時手續及按比例繳納使用費。
  • 七、使用場地時如有損壞公物情事者,使用人應負責回復原狀或照價賠償。
  • 八、使用人不得擅自在會場內外搭建臺架或張貼標語。
  • 九、各會場禁止設攤,出售物品。
  • 十、使用中正廳舉辦文康活動應憑券入場者,入場券由使用人自行印製,經稅捐稽徵機關驗 章,並交由本所編號驗印後,始得使用。
  • 十一、展覽室展出物品由使用人自行看管,本所不負保管責任,夜間如須留人看管時,應先 向本所警衛室登記。
  • 十二、各廳室禁止服裝不整者入場,並嚴禁攜帶危險物品。
  • 十三、使用各廳室召開重要集會,如須製發出席證者,應將樣張先送本所,以憑驗證入場。
  • 十四、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同意使用,已同意者,得終止使用,必要時,通知有關機關 依法處理,其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二)妨害公序良俗者。 (三)與申請使用之用途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有安全顧慮者。 (五)其他違反本須知之規定者。
  • 十五、使用期間各會場內之安全防護,由使用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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