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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0─03─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05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2年5月16日臺北市政府(92)府兵二字第092106709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4點 (原名稱:臺北市僑民(生)暫不徵集申請須知;新名稱:臺北市歸國僑民暫緩徵兵處理申請須知)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三條第三項 之暫緩徵兵處理申請作業,特訂定本須知。
  • 二、歸國僑民符合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三條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者,得依 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申請。
  • 三、申請暫緩徵兵處理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二)僑務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三)相關證明文件。
  • 四、暫緩徵兵處理之申請,經區公所審查後轉報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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