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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0-03-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05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2年5月21日臺北市政府(92)府兵二字第09210641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4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九條及第三十四條之 役男禁役申請作業,特訂定本須知。
  • 二、役男經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三年者,應予禁役,並得依規 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辦理。
  • 三、申請禁役證明書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判決書、執行指揮書及在監(出監)證明。 (二)相片二張。
  • 四、役男禁役證明書之申請,經區公所審查後,轉報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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